《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6月10日起施行
摘要: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将于6月10日施行。
《办法》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处置,部门职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给予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医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发现四种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根据《办法》,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我省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娜)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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