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拟明确 不得以任何方式 诋毁贬损军人荣誉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刘奕湛)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军人地位”一章,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全国各族人民爱戴的人民子弟兵,是人民军队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具体职责使命。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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