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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文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意见

2021-03-17 08:43 来源:河南日报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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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需要认定矿产品价格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定。

记者3月16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良好秩序。

健全执法查处机制。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要求,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对政府主导并推动实施的违法占地项目,按“非法批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效整合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执法职责和力量,探索建立权责统一的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实行裁撤分离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对裁执分离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无理阻挠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建没收处置机制。规范没收流程,解决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处置不规范问题,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接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决定拆除或保留,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置意见。

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专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强化协作配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依法加大对破坏耕地和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

规范价格认定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需要认定矿产品价格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案的矿产品价格,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同期原矿石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记者 李运海)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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