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出台
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营商环境 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摘要:为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于2021年2月4日市政府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为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于2021年2月4日市政府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这标志着驻马店在全省率先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这是继2020年被评为全省唯一的“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后,驻马店市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优化驻马店市营商环境,依法查处营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办法》共十五条,对营商环境监督的主体责任、部门职责、举报投诉范围、工作机制、案件查处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落实了主体责任。《办法》中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依法查处营商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了举报投诉范围,主要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制定或实施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信息;变相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违法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收费和保证金;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活动,变相向市场主体收费;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等等。
《办法》还规定了案件查处程序,明确了获取损害营商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5种主要途径和开展营商环境案件调查的6种方式、案件中止的3种情形及案件查处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等制度,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了结果运用。《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对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四条规定了营商环境监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切实提升了《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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