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摘要: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塔、广告牌、广告栏、宣传栏、导示牌、道旗等立柱式广告;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投影、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条幅、实物模型、喷绘布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放设置区、适量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禁止设置区;
(二)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风格、文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或导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三)环保和节能要求;(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格控制区、禁止设置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二)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文化特色;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工作。
在精神文明建设、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户外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投资建设运营户外广告的,应按照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三)效果图。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未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的,不予批准延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一次;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日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五日未改正的,处八百元罚款;逾期七日未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罚款;逾期十日未改正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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