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简化 惠及部分年收入低于6万纳税人
摘要: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
惠及部分年收入低于6万元纳税人
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简化了
本报记者 董碧娟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优化了税款预扣预缴方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个税纳税人对实行一年的累计预扣法已经基本熟悉。这种方法使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汇算清缴。但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在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那么,如何减轻这部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根据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上一纳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上一纳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三是本纳税年度自1月份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比如,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月份至12月份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月至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月至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更多便利和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配收入的支配权。”
白彦锋认为,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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