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
摘要:根据《条例》,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例》规定,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对于企业而言,优良的营商环境好比阳光雨露,也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条例》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提供线上咨询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条例》,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记者 李点)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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