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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污染责任人“失职”将被处罚

2020-11-28 10:10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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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等行为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大河网讯(河南日报记者 李点)河南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11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7章67条,包括:总则,规划、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确咋办?《条例(草案)》建立了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实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强化了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无主污染土壤能够得到治理修复。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等行为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朋友请注意,《条例(草案)》明确:农业生产者或者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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