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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次明确村(社区)组织的社会救助责任

2020-11-26 11:36 来源:河南日报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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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在基层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方面,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尤其是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扩展,首次明确提出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11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首次明确村(社区)级组织的社会救助责任,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其中,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2021年年底,全省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蔡茜表示,我省刚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救助机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照要求,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5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蔡茜介绍,在组织领导方面,首次提出了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基层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方面,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尤其是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扩展,首次明确提出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记者 卢松)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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