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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原因与防控机制研究

2020-10-14 11:03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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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教育。

聂旭光 陈岩

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5件63人,其中涉黑案件1件26人,涉恶案件4件37人,占同期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总量的15.79%。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犯罪手段升级、危害加重,未成年涉黑涉恶犯罪愈演愈烈。

一、主要特征

1.团伙性。未成年人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当“老大”,往往会不停地聚集成更大的团体以壮大自己的势力,容易被同伴煽动或者因讲“哥们义气”而不顾后果。

2.区域性。人口成分复杂的城乡接合部以及新兴城镇往往社区管理较薄弱,且伴有大量的人口流动,大人容易忙于工作而忽视对子女的管教,治安状况下降和辖区中违法犯罪增多容易使未成年人结成团伙甚至帮派。

3.野蛮性。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对不顺心意的事情或人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未成年人在斗殴过程中往往持砍刀、红缨枪等杀伤力较大的工具,互殴过程中下手较重且不自知,造成严重后果。

4.渐进性。犯罪团伙中的未成年人在经历过几次斗殴或者犯罪活动后,犯罪心理得到强化,由最初的恐惧感转为后来的熟练。

5.模仿性。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同龄人的影响,电影中不可一世的黑社会易引起未成年人模仿,加之电影为了艺术效果往往把黑社会刻画得无所不能、无法无天,这就给某些未成年人造成“只要我们形成足够强的团体,就可以不被制裁”的错觉,导致涉黑涉恶案件的发生。

二、原因分析

1.家庭原因。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出现上升趋势,家庭残缺使孩子得不到温暖和照顾,容易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人鬼混,加入犯罪团伙。其次,有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孩子遭受挫折或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容易失控,走上邪路。有些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对孩子放任自流。

2.学校原因。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很多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使一些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法律常识。

3.社会原因。街头巷尾的低级文化市场侵害腐蚀未成年人健康心理。一些业主利欲熏心,门口挂着“少儿不准入内”的牌子,却大量接纳未成年人,使这些未成年人沉湎其中,思想被扭曲,心灵深受毒害,走上犯罪道路。娱乐场所监管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导致一些不法经营业主钻空子。

三、防控机制

一、加强“基础区”,健全家庭教育机制。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形式。只教不养,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的罪过。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

1.提高父母的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给孩子作表率。这也是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不仅要提高家长们的文化水平,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式,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会把孩子推向邪路。

3.针对监护不力、不当的孩子父母,开展亲子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妥善履行监护权有密切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选取典型案例开展送法活动,传授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被害预防方法等,协助监护人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观念。另一方面,社会相关部门深度合作,提升亲子教育的专业性。

二、巩固“薄弱区”,建立道德和法治教育长效机制。

现阶段,学校针对学生开展的常规法制教育工作在进行,但实效性较差。法律是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专业,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不但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能灵活地把法律知识与学生的行为密切联系起来,使学生真正了解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犯罪,违法犯罪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1.在学校开设法制课,将道德和法治教育纳入教学大纲,配备专门的德育教师和法制教师。

2.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联合政法机关法制教育团队,开展法律宣传,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3.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利用各种条件开展法制小论文竞赛、法制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办校园法制宣传栏,成立校园法治小记者、法制宣传小组,组织收看法制教育电视、电影,参观法制宣传展等。

三、管好“危险区”,加强特殊场合的综合治理。

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

一是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社会治安重点地段、复杂场所的巡查力度。

2.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

多方筹建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馆等,建立德育、素质教育基地,解决青少年的活动场所问题,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积极向上、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丰富中小学生的假期生活,陶冶青少年的道德情操。

3.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青少年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对侵扰学生案件,如拐卖儿童案件,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流氓恶势力侵扰青少年的案件,要快侦快破,快审快结,严厉打击。

四、治理“空白区”,针对“三不管”加强网格化管理。

辍学、被开除、退学的问题学生流入社会后,往往 “没人管、无人管、管不住”,应当将“三不管”未成年人纳入网格化管理的重点。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管理。

相关机构应把管教和帮教纳入社区服务范畴,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未成年流浪人员建档造册,安置闲散社区青少年,优化未成年人员成长环境。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公正、公平对待他们,帮助他们融入社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教育。

成立以村组、社区为单位的监管组织,落实村组、社区干部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帮教,扎实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公安、法院、司法等基层单位要主动参加本辖区监管组织的青少年教育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

(注:本文作者聂旭光为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岩为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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