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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顾?不可能!党员干部酒驾必然受到严肃处理

2020-10-03 12:0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宋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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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照顾?不可能!党员干部酒驾必然受到严肃处理 ---近期,全国多地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例。这些党员干部中既有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农村党员。

湖北省宜城市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山东省威海市5名党员干部醉驾被开除党籍、江西省瑞昌市6名干部酒驾被处分……

近期,全国多地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例。这些党员干部中既有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农村党员。

“我也是执法局的,大家都是自己人。”9月6日,海南省定安县交警开展酒驾“百日安全行动”。某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欧某在被查时,竟拿出工作证为自己说情。执法人员未予理会,继续按程序处理。经现场酒精测试,欧某每100毫升血液里被测出含有211毫克酒精,涉嫌醉酒驾车。

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在酒驾途中,逆行撞上车辆,致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潘某国驾车肇事后,还隐匿事实,让同车人闫某华顶罪。5月13日,潘某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酒驾醉驾后果严重,但为什么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明知故犯?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这与他们的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有关。“个别党员干部认为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抓到,即便被查到了,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摆平’这件事。这体现了他们日常作风的骄横和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事实上,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受到更严肃的处理。以浙江省为例,据记者统计,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2020年1月至今通报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超过半数党员干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驾醉驾反映的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纪律问题,我们对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问题,一直以来坚持刚性执纪,严肃查处。”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张刚表示。

有观点认为,涉事党员干部受到法律惩处已经付出了代价,现在还要给予党纪处分,是不是罚得太重了?

“答案是否定的。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底线,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红线。”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梅锋介绍,监督执纪就是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而对这些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作出党纪处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敢于“亮丑”,不纵容、不护短,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严管厚爱。

“纪委监委要久久为功,通过严格的监督执纪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震慑,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约束他们的行为,转变他们的作风。”庄德水说。

9月25日,内蒙古阿荣旗纪委监委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开展酒驾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行动;9月18日,湖南省隆回县纪委监委联合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设置卡点,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两节期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除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以及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问题也是整治行动中关注的重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想平平安安、清清爽爽过节,就应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千万别让酒精麻痹了理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沈东方)

 

责任编辑:宋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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