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发通知 对设立镇和街道的标准进行明确
摘要:按照标准,拟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拟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9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印发通知,对设立镇和设立街道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根据《河南省设立镇标准》,设立镇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
在人口和面积指标方面,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的(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8万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拟设镇的乡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5万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按照标准,拟设镇的平原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拟设镇的山区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上一年度排名的前50%。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标准还对拟设镇的乡的基础设施指标和公共服务指标进行了细化。比如,拟设镇的乡,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社会福利机构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
根据《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万人、建成区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乡镇,设立为街道。设立街道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采取结构性调整等方式。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为街道。
按照标准,拟设街道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所辖乡镇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在街道的整合和分设方面,对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按照此次出台的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常住人口1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分设1个街道,分设后的街道均应符合新设街道的各项要求。(记者 卢松)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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