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这些词今后不能用
摘要: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日前,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实行一校一名制。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比如,新成立高校的命名、现有高校的更名、合并院校的重新命名等,并不要求高校现有校名依照最新办法进行变更。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学校名称。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控制在12字以内。
(五)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据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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