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通告
摘要:七、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一律不再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2020年12月1日起,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等要求,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免费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现通告如下:
一、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二、范围
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三、地点
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定地点和户籍所在办事处;户籍不是本地的,持居住证到所在辖区办事处办理。四、条件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进行防盗识别编码提供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所有权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发票和合格证丢失的,个人需作出信用承诺书。
五、下列情形不予防盗识别编码:
(一)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电动车加篷等非法改装、拼装的;
(三)电动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四)电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六、对已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即自编码之日起向后延伸3年。3年期满后,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一律不再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违者,将依法查处。
八、2020年10月1日起,对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路面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悬挂防盗识别编码。2020年12月1日起,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九、对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领导小组
2020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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