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
摘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为进一步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遏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多发态势,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市中心城区电动车,包括电动(两轮)自行车、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依法整治、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中心城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电动车。
三、禁止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的,拆除篷布等影响安全的添加部件,恢复出厂设置。
四、依法查处电动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
五、对电动(两轮)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管理,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一)对于电动(两轮)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悬挂绿牌。
(二)11月30日前,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悬挂黄牌,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逾期不再办理。
悬挂黄牌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禁止上路行驶。悬挂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
对电动(两轮)自行车登记挂牌和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免费予以办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予防盗识别编码,禁止上路行驶。
六、10月1日起,对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由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登记挂牌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2020年12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七、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利用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登记上牌或未防盗识别编码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闯红灯、闯禁行、逆行、占用机动车道、加篷改装改型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对电动车违法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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