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7个月,河南法院执结到位金额408.38亿元!
摘要:以开展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时解封。...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法院执行如何助力?8月18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突出成效。
今年前7个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99万件,执结到位金额408.38亿元。其中5月—7月执结案件18.61万件,执结到位金额237.87亿元。
此外,省高院还公布了今年以来执结的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1】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拖欠货款被执行?为疫情防控解封账户
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货款未及时清偿成为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判决,偿还原告货款345.7万元及违约金。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履行法律义务,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银行账户。
今年2月27日上午,淮阳区法院收到来自内蒙古某旗政府函件,商请淮阳区法院对该疾病防控制中心账户予以解封,以开展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并承诺将该案的执行案款分为三期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偿还到位。
鉴于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淮阳区法院迅速组织有关法官进行研究,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讲明利害关系。经多次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查封账户暂时解封。
执行法官遂作出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时解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了内蒙古某旗政府及其疾病防控制中心。
据介绍,本案是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工作的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在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形势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特殊”的执行主体,承担着全旗疾病防控的重要责任。淮阳区法院从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依法及时解封了被执行人的“特殊账户”,保证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2】为促进和解协议顺利履行,法官视频沟通、网上办案
许昌市一家公司拖欠货款,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许昌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市某材料公司货款85.7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牛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6月20日,魏都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经反复工作, 2019年1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上半年分三次履行全部执行款。
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各行各业面临着空前压力,急需人力物力财力援助。为保证和解协议顺利履行,在家隔离不能上班的执行干警就把办公场所安在自己家里,主动添加双方当事人的微信号,打开视频通话,开展网上办案。经过耐心工作,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如约将首批20万元执行款打入执行人账户。至今年5月底,该案全部80余万元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据介绍,本案是执行工作维护新冠疫情重灾区武汉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申请执行人是武汉的一家国有企业,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承受着比其他省份企业更大的压力;被执行人是许昌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复工复产的多重困难。许昌市魏都区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迅速执结了案件,并主动跟踪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取得较好效果。
【案例3】企业经营困难?分期付款,解除冻结,尽快复工复产
开封市某棉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未能及时还贷,被某银行杞县支行告上法庭。杞县法院于2019年底调解结案,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
今年5月8日,杞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某棉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笔存款,即对该款予以冻结。鉴于被执行人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也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与对方和解。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履行部分案款共计26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冻结,尽快复工复产。
据介绍,本案是执行工作依法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案例。今年以来,在全省法院开展的 “涉金融债权”等专项执行活动中,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实提高涉金融案件的执结率,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取得明显成效。在该案执行中,杞县法院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在依法维护银行权益的同时,还通过执行和解工作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企业盘活了资金,渡过难关。
责任编辑:宋东风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