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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出台 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2020-07-20 08:43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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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级党政机关、教育机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全市率先建成无烟单位。《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在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及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等。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驻马店吸烟的市民注意了,近日,驻马店市爱卫会印发了《驻马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这些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除前项以外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健身馆、展览馆、档案馆、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互联网经营服务场所;商场、书店、电信、金融、邮政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这些规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市爱卫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创建无烟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健康单位、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模范遵守禁烟规定。各级党政机关、教育机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全市率先建成无烟单位。

在禁烟区内吸烟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办法》中还规定,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区)。设置的室外吸烟点(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区)标识;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等。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在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及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等。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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