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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三审: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更具体

2020-05-08 20:39 来源:信用河南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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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高利国) “言不信者,行不果。” 诚信是信用主体的“身份证”。11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三审。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增加的条款更注重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的建议,如将重复规定的条款删除、增加第三方制约机制、增加对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处罚条款等。

增加第三方制约机制

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由相关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认定的,当信用主体有异议时,还是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缺少第三方制约机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说,法制委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条款。

增加对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处罚条款

有人提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现象,如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误伤”,应当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对此,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和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条例草案列举了一些严重失信行为,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组织传销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等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书、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等。条例草案强调,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欠费信息未依法确认不得联合惩戒

水电费欠缴是否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曾引发热议。对民众关注度高的不按时缴纳水电气暖费、物业费等问题,草案明确,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这意味着,一般的欠费行为不会被列入联合惩戒的“黑名单”,但是,这并不代表公民就可以不按时缴纳各种费用,按时缴费本就是义务。一旦恶意欠费,被相关方起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欠费行为,如果拒不执行,将被联合惩戒。

针对失信行为,有啥惩戒措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将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相关任职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啥激励措施?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在国家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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