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摘要: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对全市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各药品和医疗用品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对全市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在开展市场竞争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
三、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销售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药品明码标价。不允许任何经营者趁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医疗用品,特别是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药品中,要如实宣传,不得夸大商品效果,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将按照《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我们还将视情节轻重向社会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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