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业用房不得二次转租
摘要: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原标题:产业用房不得二次转租
自下月起,再想做厂房的“二房东”,通过转租加价牟利在深圳将不再可能了。9月18日,深圳出台《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并于10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已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应按规定或约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措施》中所称的产业用房,是指从事工业生产为主以及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包括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因此市政府出台了专门政策严控产业用房租金过快上涨,依法依规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
《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首先是加强规划统筹,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需要与产业规划的好项目有空间可落。《措施》中提出将鼓励各区采取异地置换、产权入股等方式,促进老旧工业区连片升级、功能优化,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深圳还将加强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引导和支持。旧工业区相关权利人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辅助性公用设施,适当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空间,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旧工业区环境品质。在这方面,市、区政府将给予一定补助。至2020年,全市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米。
此外,将鼓励各区通过配建、收购、整治统租和“市场配置、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力度。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对社区股份公司自主盘活老旧工业区等集体物业用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各区给予一定财政资助。到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万平方米。
为进一步压缩部分房地产中介、个人等“二房东”通过产业用房转租分租牟利的空间,《措施》规定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措施》还提出将实施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发布制度,通过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提高租金透明度,引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租金高出最近年度发布的指导价格15%的,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经核实属恶意哄抬租金的,可对出租人采取约谈、实施信用惩戒等措施。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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