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高效的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努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摘要: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将预算内容与执行结果进行比较,更要关注专项转移支付是否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地方政府是否通过转移支付实现财政平衡,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以便为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安排下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提供有效参考。
□侯姝婧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科学的专项转移支付体系,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体规模逐年上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结构逐步优化,投入重点逐步由经济建设领域转向民生领域,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强化宏观调控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散乱,涉及到保障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行以及处理地方各项公共事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多个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这些专项资金分属不同的部门单位管辖,且都有具体的用途,直接进行整合清理难度较大。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限制地方自主权,有规定用途的转移支付资金总体规模扩大,再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存在的大量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极大地限制了地方的财政自由,各级地方政府难以发挥财政自主权,统筹资金安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提供与区域发展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三是资金监管力度欠缺,执行绩效较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资金数额庞大、名目繁杂,分属不同单位部门管辖,难以全面监管资金流向和使用过程,无法进行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项目管理难度较大、项目执行绩效不佳。要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紧构建科学高效的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应明确自身职能,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而着力于弥补市场失灵,将资金投入重点放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避免财政越位、错位与缺位。政府应坚决取消对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和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保持平衡。而对于特定时期出台的宏观政策需要支持的竞争性领域,在立项时应严格审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适当的时候及时退出,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政府也应积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积极支持创新驱动型企业发展,但可以减少专项资金投入,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给予企业支持。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
通过法制化、规范化手段,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般来说,中央主要承担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机构正常运转等必要支出,地方主要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基本社会公共事务,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中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事务等。对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及“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中央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并给予适当补助。
针对目前中央和地方在收入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状况,中央可适当上划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一些与保障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事业管辖权收归中央:比如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既能减轻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又可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教育类财政事权也可逐步收归中央,由于欠发达地区学生毕业后往往倾向于到发达地区发展,教育资源地域分配不公现象加剧,中央可适当加大干预力度,通过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地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相对公平。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类事务,中央应适当加大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比重,减少对地方政府的委托,并取消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的同时,也更有利于资金的统筹管理。
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体系
要优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机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力度,将目标相近、运行方式相似的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继续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体系,从预算编制与审批环节,到执行预算过程中资金的来源、流向、发放方式和使用规模、分配结果等均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原则,以便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吞资金、盗用挪用国家财产等贪污腐败行为;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将预算内容与执行结果进行比较,更要关注专项转移支付是否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地方政府是否通过转移支付实现财政平衡,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以便为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安排下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提供有效参考。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崔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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