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一)
摘要:《公路法》虽然未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内涵加以界定,但其适用范围显然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公路,而不包括城市道路在内。本法所称的公路,包括作为公路组成部分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在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路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强公路建设。公路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与航空、铁路和水路等其他主要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运输能够直接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因而显得更为方便,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始终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据1996年底的统计,全国公路运输所承担的客、货运输量分别占全社会运输总量的90.1%和76.5%,公路运输已成为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达深度和广度是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综观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史,可以说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发展;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公路网也必然发达。
二、加强公路管理。充分发挥公路设施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对已建成公路的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公路的保护,即公路的路政管理,防止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受到人为的损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这是该法的间接立法目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制定《公路法》,用法律手段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公路发展滞后而制约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被动局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立法目的贯穿于《公路法》的全篇,体现在《公路法》的各条具体规定之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路法》适用范围和本法所称“公路”外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本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2.本法适用于与公路事业有关的各项活动,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路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确立了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另外,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公路”一词,就其字面意义上讲,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公共道路中,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部分,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因此,我们通常所称“公路”,是指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国务院曾经先后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就是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公共道路。《公路法》虽然未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内涵加以界定,但其适用范围显然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公路,而不包括城市道路在内。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本法所称“公路”外延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公路,包括作为公路组成部分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在内。(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天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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