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租房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摘要: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暂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新规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等对外服务,并可链接各类市场主体的租赁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功能。
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同时为防范以租代售行为,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新规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格局。支持市场主体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和模式,推动售后空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个人,利用共享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置房屋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满足多元化的住宿需求。
在用地方面,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在年度住房实施计划中单列。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或退还出让价款。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暂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可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新规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等对外服务,并可链接各类市场主体的租赁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功能。各部门根据共享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提供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保、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新政还规定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低于6平方米。
同时,为防范以租代售行为,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此外,为避免出现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租金贷”业务风险,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租金贷”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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