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园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典型交通违法案件十起
一、2019年3月1日20时30分,唐文明驾驶牌号为豫QC436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京深107国道100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二、2019年3月3日21时30分,秦瑞芳驾驶牌号为豫QC7251的小型轿车在京深107国道1000公里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三、2019年3月5日14时30分,李长付在朱古洞一号公路10公里处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四、2019年3月5日15时0分,崔正奎在朱古洞一号公路10公里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400元的处罚。
五、2019年3月5日21时0分,季文东驾驶牌号为豫QK8515的小型轿车在京深107国道100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六、2019年3月6日16时30分,余长更在京深107国道100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家伙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七、2019年3月9日13时50分,朱运科驾驶牌号为豫QNF985的小型汽车在水屯村村通10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八、2019年3月14日15时0分,高瑞在古城村村通1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九、2019年3月20日时30分,赵德在张南333省道100公里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400元的处罚。
十、2019年3月24日16时30分,刘强驾驶牌号为豫QP4352的轻型普通客车在朱古洞村村通30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例,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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