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考
摘要:赵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城镇化率大幅提高。据权威部门统计,2017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8.52%,城镇人口达8.13亿人,城镇化率基本达
赵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城镇化率大幅提高。据权威部门统计,2017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8.52%,城镇人口达8.13亿人,城镇化率基本达世界平均水平。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镇化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保障,城镇化意味着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0年到2000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比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快1.71倍;2000年到2010年这一数据达1.85倍;2010年到2017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也在1.5倍以上。城市扩张占用了大量土地,而我国可耕地不多,城市所在区域大多数又是平原地区,城市扩张占用的土地一半以上是耕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逐步显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为主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途管制为手段,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等为内容的政策体系。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仍将占用大量的耕地。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协调好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仍将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城镇化进程中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城镇化进程中耕地保护制度有待完善。耕地资源保护工作具有特殊性,既要利用行政、法律(包括《刑法》)等管理手段,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保护手段不力。保护目标仅限于保障粮食安全,还没有上升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高度,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上失之于宽。二是保护范围有待扩大。目前耕地保护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针对耕地存量和现状耕地资源,对未来耕地增量和备用耕地资源的管理保护不足,存在重城市管制、轻农村约束和重农转非管制、轻非转农激励的倾向。三是保护方式还需要创新。过去十多年耕地占补平衡成效显著,但随着多数地区未开发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应及时探索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并转为耕地的新机制。
其次,城镇化过程中节地机制尚未建立。从国际经验看,城镇化健康发展可以通过农村退地大于城镇占地来实现节约用地。但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大规模减少。其直接原因是我国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农村人口在大规模进城的过程中双重占用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难以合理退出并转化为耕地。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人地关系脱节,在城镇化过程中保护耕地资源的动力机制比较缺失。
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首先,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在城镇化初级阶段,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主要依靠占地面积的扩张和城市人口的集聚。这种增长必然占用大量耕地,使得耕地总量减少,耕地质量下滑,产生“建设与吃饭”的矛盾。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城镇化水平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面积就扩大153万亩,耕地减少615万亩。对于我国目前18.24亿亩的耕地总面积而言,这个减少量不是一个小数目。事实证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提升已经对我国耕地保护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鉴于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应慎重考虑各种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圈地、占地热,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耕地管理与利用,减轻城镇化步伐对我国耕地保护的压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其次,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着统一关系。本质上而言,城市就是土地集约化利用的空间形态。一方面,大量人口在城市集聚,让城市人均利用土地面积远小于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很高。尽管在城镇化进程中,急剧增长的城市人口会对居住和交通用地形成大量需求,但在人口总量未变的条件下,农村人口的人均占地面积高于城镇,城镇化本身会节约大量耕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的中心功能会加强,其人口承载力会提高,土地利用方式也就逐渐走向集约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土地利用整体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城镇化的推进会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导致农村的宅基地和非农用地等农村土地出现闲置,进而会释放土地利用空间。因此,在城镇化背景下,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整理,将闲置的土地转化为耕地资源。另外,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可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从以上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按照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城市用地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适当留有发展预留地也是应该的。但是,对于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协调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路径
首先,将保护耕地作为城镇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规合一”,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确实需要发展的,要按照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的布局来发展,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优质耕地,也能够起到生态保护的功能。要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把这个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还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占补平衡制度,加强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建设。以上措施无论是对守住耕地红线,还是对保护现有耕地数量和质量基本稳定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其次,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推进城镇化转型发展的关键和核心任务。要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的效率。按照中央提出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要求,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在挖掘存量用地上,重点是城镇村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完善各类用地标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的退出机制。对于城镇工业用地、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要有鼓励和激励的退出机制。我们还要规范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平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来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着力提升城镇土地对人口、产业的集聚吸纳能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
再次,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以人为本推进城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时深化城市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于集体土地,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农民权益,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要在完善征地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的政策措施。
总之,新常态孕育新希望,新常态展望新未来。通过上述制度改革和措施,能够既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合理用地,又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权益。
(作者系黄淮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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