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摘要:我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市教体局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答记者问最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举
我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市教体局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答记者问
最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举办者、开办场地、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培训活动等作了详细规定,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提供了关键依据。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如何审批?就一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教体局有关负责人。
问: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这个设置标准适用于省内行政区域,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机构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且不得使用简称
问:《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从哪些方面对培训机构作了规定?
答: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问:能重点介绍一下开办培训机构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吗?
答: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培训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问:本设置标准公布后是不是可以立即进行审批?
答:是的,涉及中小学生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现在就可以到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问: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具体包括:
申办报告。包括: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或举办者姓名、户籍地、电话,拟定机构名称、实际经营详细地址、经费来源及使用、培训学科、培训形式、招生对象及规模、培训时间安排、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培训条件(设施设备)、教师聘用数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办学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举办者;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2.举办者为企业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3.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或举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个人信用状况报告;
4.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拟任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资金来源证明。应提交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培训场地证明。自有场所举办的,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培训计划。包括: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具体科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班次安排、招生对象与规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安排。
合同样本。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样本,与中小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的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及安全保障措施、培训对象人身安全保险购买方式等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的市场物价水平,制订的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设施设备清单。培训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清单(名称、价格、数量、添置时间等)。
诚信承诺书。包括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教材的合法性,不进行超纲教学、等级考试、竞赛进行排名,培训不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培训内容不涉及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内容,安全保障措施、接受管理、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性,不聘任在职教师等方面进行承诺。
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问: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答:受理。举办者备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属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材料要求检查合格后受理。
审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成立评议审核组,对办学场所的条件等进行实地评议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证照办理。申报的材料完整及实地评议审核符合标准,批准设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下文批复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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