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要备案
摘要:本报讯 (记者 张新理 通讯员 左新刚)杜绝“关系保”“人情保”,让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享受到低保待遇,对此,市民政局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低
本报讯 (记者 张新理 通讯员 左新刚)杜绝“关系保”“人情保”,让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享受到低保待遇,对此,市民政局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要求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如享受低保需要备案。
昨日,笔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关于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享受低保情况、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都需要备案。
近亲属享受低保 要主动申报
哪些人属于备案人员?什么关系是近亲属?需要备案的有什么内容?具体来说,备案人员包括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下统称低保相关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各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备案范围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通知》还明确指出,备案制度是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登记备查的制度,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的原则。
“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需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复核时要100%入户核查
备案程序分为主动申报、逐级上报、重点复核、归档管理。其中,在复核时要100%入户核查。
主动申报阶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填写《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如实申报,无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姓名栏中填“无”。
逐级上报阶段: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填写《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汇总表》,连同村(居)两委成员的申报表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将《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汇总表》与《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人数统计表》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人数统计表》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县、乡两级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直接将申报表交同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并进行汇总。
重点复核阶段:县级民政局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要进行单独登记,严格核查管理。作为动态管理的重点,在复核时要100%入户核查,加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工作。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规办低保将严肃处理
《通知》中明确,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前,要向近亲属核实准确享受低保情况,如实提供信息。对不如实申报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局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实行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县区民政局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根据规定,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一年一次,无论是否有变化,每年年底前均需重新填报,重新汇总上报。
各县区民政局要将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作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集中整改阶段的重要载体,集中一段时间组织集中填报。
责任编辑:dr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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