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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5-09 15:40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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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日
 
驻马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 作 方 案
 
为全面完成2017年河南省下达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终期考核目标任务,驻马店市组织相关人员对2015年、2016年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相关气象数据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依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研究、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指导2017年度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驻马店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下达的目标责任书,按照“一市一策”、“一企一策”、科学施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攻坚治理施工图,着重实施工业管控、扬尘精细化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劣质燃煤减量工程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农作物秸秆和落叶垃圾禁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重点防治PM10和PM2.5的同时,将NO2和VOCs纳入重点防治领域,在环境容量恒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同时,坚持年度目标按月分解、按月排名,两月评比,半年奖惩,年终终考兑现。健全集中攻坚协调推进的科学治污机制,完善和落实污染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属地政府辖区负责制,推动管控措施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工作机制向法治化转变。每日抓好调度指挥和贯彻落实,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全年,认真落实奖励及失职追责制度,确保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2017年省下达终考指标、全年气象条件、攻坚工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今年工作目标如下:
(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全年平均优良天数达到209天以上。
(二)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
1.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及各县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控制在102微克/立方米以下,较2016年年均值(120微克/立方米)下降15%以上;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控制在61微克/立方米以下,较2016年年均值(68微克/立方米)下降10%以上。
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完成PM10、PM2.5、优良天数三项指标的年度考核任务。
驻马店市各县区2017年逐月完成各自PM10、PM2.5、优良天数年度考核任务详见附表1。
三、数据分析结论
 

(一)二氧化硫降幅明显

由监测数据分析,市区SO2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42微克/立方米降为2016年度31微克/立方米,降幅达26.2%。说明2016年度关闭小锅炉、控制燃煤散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等措施取得成效。环境统计数据反映,市区SO2工业排放量由2015年的7866吨降为2016年的3222吨,降幅达41%,排放量的大幅度降低,在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上得到真实反映。
 

(二)二氧化氮浓度上升

市区NO2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34微克/立方米升至2016年的38微克/立方米,升幅12%。由环境统计数据看,市区工业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环境空气NO2浓度升高与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密切相关。
 

(三)PM2.5/PM10没有明显变化

市区PM2.5/PM102015年度为0.59,2016年度为0.57,相比略有下降,除不利气象条件外,说明市区空气颗粒物受扬尘的影响仍然较大。
 

(四)臭氧超标天数增多

仅因臭氧超标天数由2015年的22天增至2016年的32天,增加了10天,臭氧超标天数明显增加。表明VOCs、NO2等臭氧前提物的控制仍较薄弱。
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及今年工作重点
根据数据分析,我市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放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也是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更是完成今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目标的关键。在控排、控尘、控车、控煤、控烧、控烟六控中,把控排、控尘、控车作为工作重点。
五、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强化工业污染减排(控排)

以工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深入提升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推进工业工程化提标改造,以治污项目化促进污染物减量化,全面推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达标”,试点建设环保标杆企业,进一步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明确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制定符合驻马店市实际的、严于国家要求的地方差异性产业准入名录,严格产业环境准入,禁止“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在城市建成区不再布局新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铸造及原煤散烧锅炉等高污染项目,并利用新技术、新手段,采取调、搬、关、清、治等措施,对现役源开展综合治理和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总量。
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坚决防止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地方政策,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全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设备实施淘汰,扭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用市场机制、法治手段、环保标准约束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建成区全面取缔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该县区中央和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并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2.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巩固我市对3757个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成果。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认真落实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水泥、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核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于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再次排查出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不符合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由辖区内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3.全面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检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县区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各地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部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炉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4.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实施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5.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全市2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
6.积极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关停。2017年10月底前,对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依法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遂平县人民政府、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7.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1)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医药、汽车制造、电动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料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备改进工艺;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封闭、下部装卸、液下装卸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全市相关企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对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回头看”,开展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年检,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稳定运行率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中石化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分公司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3)全面禁止室外裸露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电力、水泥熟料、铸造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精细治理扬尘(控尘)

结合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完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科学安排建设周期,强化施工和运输扬尘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遏制人为面源扬尘污染。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1.实行扬尘治理预算制度。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污染经费,各施工单位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开工之前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对本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
实施时段:全年
2.开复工验收制度。各类施工工地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各项抑尘防尘降尘措施达到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密闭清运、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六个百分百”要求(以下简称“六个百分百”)后方可继续开(复)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3.加强扬尘监控和惩治。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在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建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防尘措施的施工单位,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等措施,促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4.每周开展城市清洁行动。结合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民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实施时段:全年
5.房建工地管理。规范和加强房建工程、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土方开挖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现场监管工作。施工工地凡未实现“六个百分百”擅自施工的,发现一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周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个月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三个月整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
实施时段:全年
6.市政工程管理。规范和加强市政工程土方开挖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现场监管工作。施工工地凡未实现“六个百分百”擅自施工的,发现一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周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个月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三个月整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7.加强房建工程扬尘污染监管。房建及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六个百分百”抑尘法,拆迁作业必须同步实施提前湿化喷淋和高空喷雾抑尘。工地施工必须做到场地周边、物料堆场、车体车轮、施工道路“四净”。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用可降解材料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对重点扬尘工地实行执法队员、环保员、网格员、施工管理员“四员”现场管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8.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严格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等五个百分百抑尘法,并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措施,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重大施工工程项目实行专人包抓,现场全过程监管,督促全方位、全天候落实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9.未利用地开发扬尘污染源头管控。按照防尘能力与施工量相匹配的原则,制定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预案。项目开工前须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凡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的一律不得动工,严禁防尘、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挖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0.渣土运输管理。建立渣土运输批管合一制度,从事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渣土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实行密闭运输、编号准入和GPS定位、加装限速器管制等措施,城管执法和交警部门联合卡口管理,强制性要求按照核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11.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管控。严控城市与国、省、市、县高速、干线等各类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管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增加吸尘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规范城区道路洒水,对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
统一作业标准,在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环卫一体化管理和城市道路保洁“以克论净”工作,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背街小巷、河洪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城市主城区道路降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城市郊区道路降尘不得超过12克/平方米。
三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空气相对湿度85%以上或气温4℃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
探索实施城市道路保洁社会化运营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道路保洁分标段进行社会化保洁。
严防严控各类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对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土路等便道制定改造计划,分批次分步骤实施硬化或铺设砂石等措施,抑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通局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2.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城市郊区、游览区及河洪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进行表面固化,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
城市建成区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修复,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按照“六个百分之百”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严格实行新建道路限期内禁挖规定,严格路面开挖管制,提高开挖成本。
全面疏通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下水,实现雨污分流,防止雨后排水不畅造成道路淤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实施时段:全年
13.道路维修养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道、省道、市道、县道、乡道等各种路段养护工作,划定保洁区域,建立护路长效机制,减少道路扬尘影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14.工业堆场扬尘污染管控。严控堆煤场、工业渣场等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15.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管控。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工商局
实施时段:全年
16.房建工地散装物料及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管控。房建施工工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7.市政工程散装物料扬尘污染管控。市政施工工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8.居民小区堆场扬尘污染管控。监督城市建成区物业小区内装修、维护等施工堆场必须采取密闭储存措施。
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实施时段:全年
19.园林绿化扬尘污染管控。大力实施城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实施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优化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市区既有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适时对城区绿化带进行喷淋降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20.装修扬尘污染管控。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禁止干法打磨、切割等作业,全部采取湿法作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21.居民小区保洁。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对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清理;加强对老旧小区楼院卫生保洁,由当地区(县)政府牵头,由辖区街道、社区具体组织整治;单位院落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治,辖区街道监督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房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22.商砼企业监管。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商砼搅拌站动态监管,凡无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无洗车设施、物料堆场扬尘等厂区内部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一律停业整顿,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23.非煤矿山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综合整治,凡有审批手续不全、扬尘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措施不到位、生态恢复工程未实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三)强化汽车尾气污染管控(控车)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车、油、路”工作,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治理和淘汰报废制度,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市公安局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2017年上半年完成淘汰任务数的80%,2017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主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董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主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提高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第五阶段汽、柴油车排放标准要求。外地新转入机动车须符合上级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4.加强机动车禁行限行。继续严格实施城市建成区黄标车和环保不达标车禁行制度以及重型机动车绕行政策,严查严处违规运行车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实施时段:全年
5.道路行驶车辆监管。各县区均要在城市主要进口建设固定式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设备,联网实时检测过往机动车尾气,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气不达标机动车辆信息汇总报车管部门。对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并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实施期限:全年
6.重点车辆类型监管。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依照规定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实施期限:全年
7.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实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制度,将排放记录作为环保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全面核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完善机动车在线检测监控平台系统,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全程质控监督,防止伪造尾气检测过程和结果。凡为机动车尾气检测提供伪造数据、伪造报告的,一经发现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8.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对各类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实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建设和环保部门备案待查。凡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一律不准进入城市市区营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9.新能源汽车推广。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财税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广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
实施时段:全年
10.机动车销售环节监管。全市禁止销售不符合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型,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对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全年
11.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分公司
1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中石化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分公司
13.成品油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全面禁止使用劣质油品,重点检查城市市区内各类施工机械油品,对施工机械油品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抽检,月抽检率不得低于10%,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4.柴油车污染管控。研究开展重型柴油车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限行,引导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主城区。强化对运营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施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运营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环保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
15.城区交通管理。制定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建立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加快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和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构建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合理设置单向行驶、重点路段车辆分流绕行,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实施时段:全年
16.绿色低碳环保出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推进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在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自行车使用率,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四)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控煤) 
通过源头控制新增量、过程控制排放量、末端削减库存量,加快推进能源结构“电气化”进程,确保全市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全市工业耗煤量控制在600万吨以内,大幅减轻煤烟型污染。
1.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零”工作。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和销售、使用原煤散烧锅炉。2017年9月30日前,全市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3.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没,2017年10月底前,驻马店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积极推进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4.加快推进工业余热利用。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壁挂炉等其他形式热源,优先保障热电联产企业发挥最大供热效能。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之外但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之内的区域,不再审批一切新、改、扩建燃煤、燃油、生物质等其他形式热源,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热电联产和天然气管网均覆盖不到的区域,必须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高效煤粉等准清洁能源,并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同步完成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5.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6.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7.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8.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9.强化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未按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10.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制定和落实年度方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1.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役经营性燃煤茶浴炉,对未达到环保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的进行拆除取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1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加强禁烧禁燃工作(控烧)

1.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按照《驻马店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每个火点扣减地方财力50万元的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全市秸秆禁烧“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
2.加强烟花爆竹管控。继续坚持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3.全面管制低空焚烧污染。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强制性推行生活垃圾不落地收集制度,实行包干监管,做到人员、责任、管理“三到位”,规范管理生活垃圾堆存点,城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重点防止垃圾自燃和人为焚烧引发的污染。全面取缔城市建成区内露天流动烧烤,及时查处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实施时段:全年
4.鼓励文明绿色祭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市民文明祭祀,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原则设置固定祭祀点位和设施,加大殡葬用品市场监管,限制高碳殡葬用品市场流入量,取消无证经营商铺和街头兜售商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实施时段:全年
 

(六)大力推进餐饮油烟治理(控烟)

全面检查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强制性推行清洁能源改造,督促配套安装和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备。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督油烟排放浓度和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已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督促每半年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备案待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冬防指挥部),负责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指挥部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驻政办〔2016〕131号)和《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气联办〔2016〕70号)要求,根据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地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地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市环保督察办对各县区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精准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错峰生产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砖瓦窑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实施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八)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照先进地区治污实践,结合当前治污形势,总结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经验教训,拾遗补缺,完善治理大气污染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为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保驾护航。
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领导分包治理体系。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层层建立党政领导分包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1)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包机制。建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大班子相关领导划片分包县区,定期调研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2)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分包机制。各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划片分包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2.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涵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组)、楼院等多层次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网格以社(组)、楼院、小区等为单位,明确人、权、责,明确监管范围及日常管理标准,明确奖惩措施,建立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监督员“一长三员”机制,实行网格长专职化,网格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领导责任,网格长和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全覆盖、巡查全天候、调度数字化和应用多元化,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3.完成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总结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对行之有效的治污措施进行细化和深化,对成效不明显的措施进行分析和修正,健全完善扬尘管控、燃煤管控、工业监管、尾气防治、网格监管、预警调度、绩效奖惩、督查问效等管控标准,巩固和扩大治污成效,固化和规范治污举措,形成可评估、可考核、可量化、可操作、可复制、可借鉴的长效治污机制,通过管控措施的标准化,指导和规范治污行为。
(1)制定施工工地错峰生产行动计划,合理调整开工建设周期。重点管控期间除特许施工的重点民生工程、重点市政工程和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外,实行“封土行动”,原则上停止土石方作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扬尘管控措施,实施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和建设单位“黑名单”制度,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
实施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时段
(2)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建立完善淘汰黄标车和重污染车辆禁限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4.完善《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年度治理艰巨任务和严峻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适用于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也适用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暂行办法。
牵头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5.全面实行社会举报奖励制度。出台《驻马店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奖励举报资金账户,健全规范核查核对程序,完善限时兑现奖励机制,确保接到举报迅速核查,一经核实立即奖励,鼓励公众监督推进治理污染,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8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指挥调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市攻坚办统筹指挥、指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市攻坚办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加强统一调度指挥、督查考核评价、问效追责、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属地落实的闭环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治污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日到月,治污绩效量化考核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直相关成员单位、到各级各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2.细化措施方案。各牵头和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一城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各牵头部门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月,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市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强化政策保障

1.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污染深度治理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2.强化经济政策。全面落实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标准化建设等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季节性浓度、总量排放限值差别化控制政策,压减工业源冬季排放强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加大治污投入

1.保障政府资金投入。整合、补充原有污染防治资金列支渠道,保障市级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县区要保障财政每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落实到位,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拆改、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领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提标治理。落实超低排放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提标治理;对自我提标改造超计划完成减排量的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运行投入;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向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量大的县区倾斜;争取将我市实施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改造;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国家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及“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确权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系统,加快启动二级市场交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建立市绿色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完善工作机制。

1.责任目标管理。坚持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全年,市攻坚办以天为时间节点,对各县区PM2.5、PM10和优良天数3项指标细化分解到月每月公示各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对空气质量浓度不降反升的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2.督查倒逼问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各地根据各级别应急减排要求,完善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污染源清单。市攻坚办组成督导检查组和纪检监察追责组,根据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和污染管控清单,定期对分包县区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进行暗查明访,每日调度汇总督查情况,督促各地强化工作落实。实行倒逼机制,每月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各地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应予问责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实行诫勉谈话、公开约谈,直至建议组织部门暂停职务、调整使用,取得整改实效后再恢复职务;对性质恶劣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五)强化执法监管

1.强化科技治污。加强全市大气功能区划分等基础性研究,探索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加快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启动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修订完善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健全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提升监控能力。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30日前,全市电力、水泥孰料、铸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行业的工业企业要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把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实时排放数据纳入在线监控平台,不能提取实时排放数据的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监督企业开展自测,自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相关排污单位
3.严惩环境违法。创新监管措施,采取航拍取证、全天候巡查、在线监控、流动监测等综合手段,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联动,对执行错峰生产、工地停工、企业限产等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违规销售劣质油“黑加油站点”、劣质煤散煤销售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垃圾等,超标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违法案件,依法依规按照高限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六)加强分类施治

依据“一市一策”、“一企一策”,指导各县区结合当地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状况,做好大气污染源解析,细化目标指标,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推动科学治理、精准治污。实行分区域分类防治,把驿城区、开发区和市产业集聚区作为提升全市治污成效的重点区域,采取强化细化网格化监管等有效措施,强化颗粒物管控、城市精细化管理,抓好臭氧专项治理等;把驿城区、开发区和市产业集聚区作为提升全市治污能力的重点区域,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减排控排、清洁能源替代和“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清洁生产改造,化工等低效高排放高危险行业合并重组和“小乱散差”企业淘汰,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优化,通过有针对性的防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7315日前,各县区要完成一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至市攻坚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七)强化社会监督

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持续开展“守卫蓝天”、“蓝天卫士”、“保卫蓝天我先行”主题活动,推动环境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乡村、进家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知识。全面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监督热情。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发布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对严重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落实正面激励机制,对治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公开表彰奖励,提请有关部门提拔重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八)强化领导机制

着力打通“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构建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为原则的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真正形成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企业依法施治、社会积极参与“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市攻坚办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组织开展督导督查、目标考核,对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市直各成员单位分管行业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实行每日一调度,每周一汇总,每月一排名,每两个月一评比,半年一奖惩,年终考核兑现。加强督导督查、综合排名、考核评比成果运用,定期将综合考评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定期向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和追责问责建议,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实见效。
 
附件:驻马店市各县区2017年3月—12月目标值分解表 
 
 
附 件
2017年平舆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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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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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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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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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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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7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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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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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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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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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2
73
12
6
155
102
全年
194
93
61
 
 
2017年正阳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天)
 
PM10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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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克/立方米)
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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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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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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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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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0
9
1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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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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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76
12
5
158
104
全年
193
92
61
 
2017年确山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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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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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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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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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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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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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8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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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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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16
71
12
6
155
102
全年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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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7年汝南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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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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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0
9
18
88
39
10
18
64
38
11
13
116
67
12
6
156
99
全年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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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7年泌阳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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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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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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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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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2
73
12
6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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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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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蔡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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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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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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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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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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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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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0
41
11
13
11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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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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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195
92
61
 
2017年遂平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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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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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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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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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195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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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驿城区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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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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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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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02
全年
191
94
61
 
2017年经济开发区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天)
 
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3
17
112
75
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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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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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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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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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8
47
11
13
112
73
12
6
155
102
全年
192
93
61
 
2017年市产业集聚区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天)
 
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3
17
112
7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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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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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55
102
全年
192
93
61
 
2017年西平县月目标任务分解表

 

 
月份
 
优良天数
 
(天)
 
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3
17
112
73
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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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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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全年
194
92
61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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