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怎样用内参来治国理政
摘要:中国领导人通过很多途径获取信息进行决策,其中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各省各部门包括新闻机构提供的内参。毛泽东是运用内参治国理政的高手。那么,他是怎么做的呢?&ldquo
中国领导人通过很多途径获取信息进行决策,其中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各省各部门包括新闻机构提供的内参。毛泽东是运用内参治国理政的高手。那么,他是怎么做的呢?
“此种内部参考材料甚为有益”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逐渐摸索和创造出内参报道这样一种独特形式,并逐渐形成一套制度。 1948年6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新华社应供给各种资料的指示》,这是第一个关于内参报道的文件。
1949年9月22日,新华社根据中央指示正式出版《内部参考》,刊登记者反映的国内外重要情况,供中央领导同志参阅。
1952年1月,新华社向内参读者发出征求意见表。毛泽东是这样填写的:“我认为此种内部参考材料甚为有益。凡重要者,应发到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负责同志,引起他们注意。各大区和各省市最好都有此种内部参考,收集和刊印本区本省本市的内部参考材料。”
针对记者为 《内部参考》写的稿子往往被地方扣压的情况,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指出:“中央给记者的任务就是如实反映情况。记者反映情况是自己的职责。不论是省市委喜欢的不喜欢的,他都要反映。中央怎样判断,这是中央的事。省市委书记不是记者,不能到处去采访,如果让他任意扣压记者的稿件,中央还派记者下去干什么?”
“每天必看”内参
1959年3月,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说:“《内部参考》每天必看。”
还在1952年11月,毛泽东就收到中共山东分局的一份报告,称区乡等基层干部中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现象严重,省的领导机关也存在官僚主义等问题,除了姑息迁就下级干部外,还积压了7万多件人民来信没有处理。毛泽东随即安排在1953年1月5日发布《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除了将山东分局的报告转发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和县委之外,更号召这些单位要仿照山东的办法,从处理人民来信着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严重者须严加惩处或清除出党。新三反运动由此开始。毛泽东更在13日将山东分局的报告直接转给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高岗、彭德怀、邓子恢、邓小平等,提示他们中央也可能有官僚主义,要求重视该问题。
但到1月底,各中央局、省委及市委均未作出进一步的响应及自我检查的报告。毛泽东于1月16日填写了前引对 《内部参考》的意见,即“此种内部参考材料甚为有益”等。可以看出,毛泽东希望借助《内部参考》来揭露各地的官僚主义问题,这样可以让有关干部知晓,也使他可以借此了解各地的情况。
1月30日,《内部参考》刊登了一篇《河北省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情况严重》的报道。这是河北省委书记林铁安排新华社河北分社调查后采写刊发的。毛泽东看后很兴奋,随即责令新华总社指示各省市分社照此办法,设定“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等采访主题,并将其中的典型通报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和市委,促请他们注意。
监督有关部门和干部
毛泽东一声令下,新华社立即布置各地分社重点采访。到3月31日,《内部参考》共刊出31篇相关报道。
这些报道引起了各地省委的注意,各地省委随即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刊登于《内部参考》上。
以江苏为例,2月25日《内部参考》刊出《江苏各地干部中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情况》,指出人民来信未处理、假造情况上报、对批评者打击报复、部分区以下干部存在强迫命令等恶劣行为等六大问题。
毛泽东(资料图片)
江苏省委随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并于3月23日将报告反馈给了新华社。
3月31日,《内部参考》刊出了这份报告。其中谈到:省委从各单位抽调40余名干部,组成省委处理人民来信办公室,推动了相关工作,并有力配合了新三反斗争。另有33个县市也建立了人民来信办公室。报告还汇报了其他问题的处理情况,比如关于句容六区区委书记王百原陷害批评者的事件,早于1952年10月即被县委察觉,但王始终不肯承认。县纪委前往调查,王仍写信恫吓乡干部不要说真实情况。其处分问题已转交省纪委研究。
新三反运动中,毛泽东希望《内部参考》“凡重要者,应发到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负责同志,引起他们注意”,借此来监督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 《内部参考》由此成为毛泽东乃至中共中央非正式信息沟通渠道的一环,甚至也成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据人民网 刘宪阁/文)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人民网 )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