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三中心”建设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摘要:涉保险纠纷调解流程:2017年,驿城区人民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将涉保案件诉前调解中心升级为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在驿城区人民法院对
涉保险纠纷调解流程:
2017年,驿城区人民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将涉保案件诉前调解中心升级为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在驿城区人民法院对面的万博林地海湾新租赁130平方米办公场所,对办公硬件和软件进行了全面更新,目前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升级完毕,已可以开始受理各类涉保险纠纷调解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其他相关要求,涉保险纠纷调解基本流程:在收到涉保纠纷起诉状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立案前(诉前)调解申请书》等并签字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前(诉前)调解建议书》、《立案前(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向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在接收到法院转交的材料后,由专职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自接受案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函复人民法院,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高守俊 辑)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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