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引纠纷 释法明理得和解
摘要:本报讯 (通讯员 梅科峰)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来到砖店镇杜阁村刘庄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过多次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2009年农历十月,原告赵
本报讯 (通讯员 梅科峰)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来到砖店镇杜阁村刘庄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过多次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2009年农历十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十一月典礼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刘某于2010年农历七月离开原告家。同居前,刘某接收原告彩礼31000元,原告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被告接受原告彩礼,给付彩礼不受鼓励和提倡,被告应该部分返还,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父女连带返还原告赵某彩礼现金16000元。被告刘某个人财产:一台冰箱、一台海信彩电、一辆自行车、一台洗衣机、六条棉被、一个盆架、四条被罩归被告刘某所有。
通过执行法官几天耐心劝解,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于
办案法官提醒,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恋爱男女双方应加强对未婚同居的正确认识,未婚同居不仅受道德的约束,同时未婚同居还会引发其他相关的财产纠纷,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害。因同居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也更不受鼓励和提倡。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