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摘要: 驻马店市盐业管理局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驻马店市工商行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驻马店市盐业管理局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驻马店市工商行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避免市内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出现食盐安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市只有各级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其他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发展分销商的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转批和代批业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广大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等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违者处以该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八、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各级盐业、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市盐业局
0396-2688559 2688579
市食药局 12331
市工商局 12315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