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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注民生的于成龙“婚姻不遂案之判”

2016-12-14 16:57 来源: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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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 翟书俊[内容提要] 一代廉吏于成龙所作《婚姻不遂案之判》,并未拘泥于《大清律例》断案,而是详审案件本末,据情依理,权衡采用“经义决狱&rd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     翟书俊

[内容提要] 一代廉吏于成龙所作《婚姻不遂案之判》,并未拘泥于《大清律例》断案,而是详审案件本末,据情依理,权衡采用“经义决狱”之法,使本案中钱万青、冯婉姑这对有情人免罹冤狱、终成眷属,体现了于成龙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洞察人性、关注民生的赤子情怀。

[关键词] 婚姻;经义决狱;人性

被清朝康熙帝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1617——1684年),字北溟,山西永宁(今山西离石)人[1],曾在明朝崇祯年间考取副榜贡生,但直到清朝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他45岁时才以“副贡”身份谒选清廷吏部,被授以广西柳州罗城(今广西罗城)知县。从此青云得路,累官至江南、江西总督,后又兼摄江苏、安徽巡抚[2]。于成龙是“一代廉吏”,他为政清廉,苦节自厉,始终不渝,人称“于半鸭”、“于青菜”,深受百姓爱戴。于成龙更是“一代能吏”,他博学多才,擅书画,工诗词,加之当时行政兼理司法,他还是一位断案圣手,“判决明允,狱无淹滞”[3],被人呼为“于青天”。清代文学家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于中丞》中,记述了两则关于他神乎其技的捕盗故事。1684年,于成龙在两江总督任所病逝时,“民罢市聚哭,家绘像祀之”[4]。康熙帝亲自为他撰写祭文,赠谥号“清端”。康熙帝曾对大臣们说:“朕博采舆评,咸称于成龙实天下廉吏第一。”[5] 

本文试从于成龙所作的众多判例中撷取一则——《婚姻不遂案之判》,看看他是怎样一位爱民如子、关注民生、注重社会和谐的一代廉吏。

于成龙在罗城知县任上时,曾经一天内接到三起诉讼:一是冯婉姑诉吕豹变强抢民女;二是钱万青诉冯汝棠悔婚;三是吕豹变诉冯婉姑刺伤亲夫。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罗城人冯汝棠的女儿冯婉姑,姿容秀丽,擅女红,工诗词,与私塾教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订终身,又托媒人说合,并得到冯婉姑父亲冯汝棠的允诺。市井无赖吕豹变,目不识丁,贪恋冯婉姑美色,贿赂婉姑的婢女,挑拨、离间婉姑与钱万青的关系,又托媒人向冯汝棠游说。冯汝棠贪图吕家钱财,毁弃前约,将女儿许配给吕豹变。迎亲的那天,冯婉姑拒绝上轿,被强行拖去。拜天地时,冯婉姑乘人不备,从衣袖中抽出事先暗藏的剪刀,刺伤了吕豹变。事出意外,乱作一团,冯婉姑乘乱逃出吕家,跑到县衙鸣冤,泣求于大人为她做主。钱万青也因冯汝棠毁弃婚约至县衙控告,肯求于老爷秉公而断。吕豹变经过请医生救治后,亦到县衙投诉,请求于知县严惩凶手。于成龙掌握全部案情后,派人传冯汝棠到县衙,当堂作出了传颂一时的《婚姻不遂案之判》: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和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成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6]

通观判词,对仗工整,措词精当,文笔潇洒,正气凛然,充分体现了于成龙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洞察人性、关注民生的赤子情怀。

一、经义决狱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以下称《大清律例》)已于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订完成并颁行天下,为什么于成龙判案并未援引,却依据《诗经》、《周礼》之义?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一看,假如于成龙依据《大清律例》判案,结果会怎样呢?

1、对冯婉姑刺伤吕豹变,如果判定他们“夫妻”关系成立的话,则《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明确规定:“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7]《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上)》还规定:“折人肋,……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8]

2、对钱万青、冯婉姑“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和奸,……男女同罪。”[9] 

3、对冯汝棠悔弃婚约,《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10]

由此看来,若依据《大清律例》断案,本案的始作俑者——吕豹变倒可以逍遥法外,而钱万青和冯婉姑这对有情人却要鸳鸯分飞,冯汝棠和冯婉姑要骨肉离散。康熙帝曾说:“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11] 众所周知,法律的惩罚性乃是基于法律条文的事先假定,而制订法律的人又绝非神明,不可能预知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违法犯罪情形,那么就不排除在某些极其偶然的特殊情况下,法律无意中反倒成了罪恶的帮凶、正义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于法有据,但却于情有悖、于理不公,于成龙怎么可能会依据《大清律例》断案呢?他赴任罗城知县之前,曾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某此行绝不以温饱为念,所自信者,天理良心四字而已。”[12]既然不昧“天理良心”,“经义决狱”就必然成为于成龙的权衡之选。

“经义决狱”亦称“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是我国封建社会始于汉武帝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对于某些具体案件,法官可以不引征具体法律条文,而仅依据儒家经典著作的义理来断案。李剑农先生曾说,我国封建社会向来“奉儒家经典为准衡,故六经就是中国的宪法”。[13]所以于成龙援引《诗经》、《周礼》之义判决此案,恰好可以解决法律在本案中不能尽善尽美的尴尬。

二、劝善惩恶

于成龙既然援引《诗经》、《周礼》之义判决此案,而《诗经·关雎》中说:“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14]那么,钱万青、冯婉姑“梦稳巫山”就是“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周礼》重嫁娶之仪”指的是《周礼》规定的婚以礼成的“六礼”,即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采用非“礼”手段缔结的婚姻将不被认可,因为“夫唱妇随,斯称良偶”。这样,于成龙就使钱万青、冯婉姑这对有情人免于法律处罚。实际上,中国历史上有不少类似的为伸张“天理”而想方设法“脱良人于刑狱”的事例。

于成龙在判词中对本案的始作俑者——吕豹变进行了义正词严地谴责和惩罚。本案中,尽管目不识丁的吕豹变已经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伤了脖子又跑了“妻”,于老爷仍然在判词中斥责他“刁顽无耻,好色登徒”,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采用卑鄙手段,“破人骨肉,败人伉俪”,而且不顾冯婉姑反对,强抢民女,“遂以彩凤而随鸦”,被冯婉姑用剪刀刺伤,实属咎由自取。于成龙因而判决:“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真是大快人心!

三、玉成良缘

对钱万青、冯婉姑这对有情人,于成龙在判词中称赞“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特别赞赏 “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并夸奖这位自幼生活在深闺的少女“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因而判曰:“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论语·颜渊》中说:“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青年男女两情相悦,偶尔“梦稳巫山”,也是人的本性使然,尽管有违于“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礼法,但却合乎情理。于成龙常说:“经史子集千本万卷,无非仁义礼智四字;程朱理学滚瓜烂熟,无非天理良心四字”。于大人成人之美,判结良缘,在封建礼教盛行的年代,确实难能可贵。  

于成龙在处理青年男女因两情相悦而起的私情问题上,能够不拘泥于封建礼法,据理察情而断,判结良缘,为常人所不敢为,为常人所不愿为,为常人所不能为,不仅被当时人们所称颂,也为后世所敬仰。

四、褒奖孝道

于成龙在判词中谴责冯汝棠嫌贫爱富,悔弃婚约,一女两嫁,“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成奇货”,本应“杖笞”,为什么他的女儿“缇萦泣请”,于成龙即判“暂免”?这里有一个典故,就是“缇萦泣请”。缇萦是西汉太仓(今江苏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汉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淳于意有罪被逮捕,应当解送长安施以肉刑(断肢体、刻肌肤之刑——笔者注)。缇萦随父入京,冒死罪到皇宫门前向汉文帝上书。书中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少女缇萦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没籍成为官家的奴婢,以换取父亲免于刑罚。汉文帝观书后“深悯其情”,下令赦免淳于意,随后又下诏废除肉刑。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缇萦泣请”。[15]在本案中,于成龙判令“暂免杖笞”,一是为了社会公序良俗计,褒奖冯婉姑的孝心——愿意代父受刑;二是为了劝戒冯汝棠弃恶从善,“杖笞”仅是“暂免”,如若再有违法行为,一并惩罚。

精妙绝伦、备受赞誉的于成龙《婚姻不遂案之判》,也给我们留下一个深刻而又耐人寻味的问题: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在缺失于老爷那样足够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是让坏人逍遥法外、让好人无辜忍受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挥出的利剑的惩罚呢,还是代表正义的法律的某些具体条文本身应该及时地被救济呢?

注释:

[1][16]《辞源》,第一册、第128页;第四册、31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2][3][4][5][民国]赵而巽等撰,《清史稿》,第三十三册,卷二百七十七,列传六十四,《于成龙……施世纶》,第10083——100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6]参看王若东等著,《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传》,第二章,《罗城县令》,www.yufamily.com.cn,“于姓的天空”网站。(特注:本则资料实根据笔者以前所作读书笔记,可惜当时不曾想会为此写篇文章,故未标明出处,笔者也已记不得摘自哪本书。如有讹误,敬祈赐教。)

[7][8][9][10][11][17]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第460页、444页、521页、203页 、2页、5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12][民国]易宗夔著,《新世说·于北溟知罗城县》,第79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6年

[13]李剑农著,《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14]吴兆基编译,《诗经》,第1页。北京:长城出版社,1999年

       [15]参看[汉]司马迁撰,《史记》,卷一零五,《仓公传》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驻马店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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