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视野下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分析
摘要:蒋伟平(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党校行政人事教研室 463000)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
蒋伟平(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党校行政人事教研室 463000)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分析研究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探寻二者之间的本质属性,对如何依法行政以及如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通常来讲,人们可能会认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是一回事,实际上,二者的差别很大。依法治国包含了三个层面:第一,立法机关,即负责起草,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落实贯彻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第三,司法机关,主要监督立法机构和行政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外,司法机关还有独立审案,查案,办案的权力。综上,从执行国家功能的层面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是依法治国具体落实的直接载体及媒介。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与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相互统一。为此,要注意三个核心要素。第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刑加乎奸令者也。”法律是国家意志表达功能的物化,是其执行的重要依据。第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和灵魂,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依照法律来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行政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意志物化的各种形式利益的诉求。第三,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这种独立性,才能保证公平地实现监督、制裁、处罚的功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实质,“不患寡,不患贫,就怕患不均。”司法的独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它是保证国家意志合理表达与顺利执行的重要关节,亦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相互协调的润滑剂。国家意志物化的法律要是被一些特定机构所垄断,那就会相当危险。杜绝这种垄断,最好的方式就是实现监督的多元化,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是政治动物,政府更是这种动物的代表,都是利己的,让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自己监督自己,效用是很差的。
二权利与权力、监督与被监督的博弈
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固有的权利,依法行政是人民委托其代理人行使的权力。法治本身就其实质而言,是要为人们构建一个规则系统,是所有人在其社会性行为中自觉依制度和规则而行。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权力的代表是统治者,是代理人;权利的代表是被统治者,是委托人,双方都在紧张的计算自己最大收益,都在思考如何去选择合适的博弈模型,来达到自己的最佳收益。在实际的操作中,博弈双方更多的体现在具体的行政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即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和治理方面。腐败的减少,依赖政府监管效用的真正发挥,监督的多元化,实现异体(不同主体)监督,避免同体(自己)监督固有的弊病,这些是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孟德斯鸠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等等都是掌握在同一类人手中,就会产生“专制主义”,导致腐败,这是制度层面固有的诟病。
实现权力监督的多元化,是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我们的政府应该给人民更多的民主、监督权,来实现监督的有效性。让人民真正行使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权力才能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规矩矩。当然,我们所强调的民主,并非是绝对的民主,这种绝对的民主也是不可靠的,比如,当时法国大革命,过分强调民主,会导致政局的动荡不安。再如,我国从1966到1976“文革”时期,绝对的民主达到了极端,这就极大地破坏了法制,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但是十年“文革”也并非没有可取之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极大地行使,不足之处,就是其民主走得过头,过犹不及。过分的民主是不可取的,正如政治学中“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所揭示的道理一样,绝对的民主不可取,过分的行政集权亦是不可取的。在政党组织力量强大而行政体制软弱的情况下,过分扩展政治控制会进一步破坏政治控制原来的目的。因为行政组织会被用来实现政党的目标而妨碍国家意志的自由表达。为了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的,就必须实现监督的多元化,让人民大众有更多的表达权,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要让监督取得实效性,就必须实现司法的独立,进行有效的异体监督。因为当纪委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百分之百地实行严格监督时,对于政府官员来讲,在超额利益的诱惑下,其最优化的博弈策略是违规行政,这时纪委的监督基本是不起作用的,就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当政府官员在违规行政时,获得超额利润,其必定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时被损害者就可以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维护其利益,一旦维权取得实效,那些违规行政的政府官员,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其高昂的代价。合理有效的监督也会从侧面来促使政府官员进行依法行政,同样也会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提供源动力。而这种合理有效的监督,依赖于一个健全而科学的政治机制设计,一种合理健全的机制设计,应该最大限度地输出正义与公平,即最大限度地让那些违法乱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而不是把那些德才兼备者,政治精英人士,变成贪污腐败的社会残渣。这也就是说,一种科学的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输出公平与正义,而非培育邪恶与腐败的温床。
三、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路径选择
行政官员与异体监督之间的博弈,司法人员与制度之间的博弈,不管是哪种博弈,他们都属于一种有限博弈。博弈的结果能否实现理想化的实效,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机制的设计。这种制度、机制的建立就是要最大化人民的利益,公共利益,激励代理人最大化地去实现委托人的效用。对于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和完善法律的合法性机制。法律的合法性是法治的根本,它是国家意志功能的正确表达,一旦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功能的内容,那么它对国家的意志功能只会作出错误的表达,这种错误的表达,就会影响到执行,即影响到国家意志功能的执行,以及依法行政的功能,就会产生所谓的“暴政”。“暴政”的产生不仅仅是在错误的行政执行环节,更多的是在于那些错误、不合理、没有认同的法律上,即失去合法性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法律的合法性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法律应该是良法。
第二,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其分为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所谓激励机制,就是当代表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在依法行政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如加薪、升迁、名誉等奖励,激发代理人的依法行政效能。如“高薪养廉”,提高代理人的物质待遇,可减少代理人腐败的客观条件。而惩奖机制,就是要通过这个机制的设计,来提高代理人的犯罪成本,再加上法律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让其犯罪成本远远大于其犯罪收益。如“重刑治廉”,提高法律的威严、威慑作用,将代理人各种犯罪动机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权力监督的多元化,是监督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对权力的监督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审查、监察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但是其都有公同的一个弊端,就是属于同体监督,只能够监督别的部门,而不能够有效地监督自己部门。这是同体监督固有的机制缺陷,要割除同体监督的弊端,必须实现异体监督,如香港行政公署,不仅要加强党内监督,更注重党外监督,除了要对异体实现监督,更要注重同体的监督,还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视。从监督机制的维度来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其制度的关键环节。司法的独立,即独立侦查、审案、办案的权力,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石,也正是这种独立性,才会让监督这种机制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从而使监督更具效用性。
第四,建立和完善人民参政机制。首先,人民参政议政的先决条件是人民的知情权,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影响委托人与公共权力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博弈,而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务的透明度,确保政务信息的通畅性,这些措施可以很好地促进二者之间的博弈走上法制化轨道。其次,给予人民更多参政议政的权力和权利,不仅仅包括参政的法定资格,而更多的是对政务的支配力量。提升参政议政的实效性,依靠的是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驻马店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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