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法力度惩治“官赖”
摘要: 加大执法力度惩治“官赖” 胡殿文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河南安阳市公安局日前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
加大执法力度惩治“官赖”
胡殿文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河南安阳市公安局日前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被罚款50万元。据了解,2011年8月,上海一家公司与安阳市公安局签订《安阳市公安局网络升级系统合同书》,后双方因付款事项发生争议,该公司随即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安阳市公安局支付申请人1286794.5元。在裁决下达半年之久未获执行的情况下,公司方面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安阳市公安局已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案件款、仲裁费、迟延履行金及罚款。目前,安阳市政法委也正在对事件展开调查。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信用,是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赖账不还,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被百姓称作“官赖”。官赖,指的是一些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官赖们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款项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官员甘当老赖,可能确有其不得不赖的客观原因,譬如财政吃紧,不过这些都不是赖的理由,即便客观原因有千条万条,一概都站不脚必须限期还款。官赖他们不仅是“欠债是大爷”的老赖,还是披着国家公职身份的老赖,官赖保证了他们轻易就可以拿到那么多贷款,也似乎成了他们欠债不还的底气所在。“国家的钱能赖多久就多久”,这几乎是所有“官赖”的共同心态。
不久前,《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 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最近,新华社记者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超过1100件。失信分为政务失信和个人失信,债务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然而,不管是个人失信还是政务失信,“官赖”不仅会增加政府管理成本,更易引发群体仿效的消极作用,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值得高度警惕。
“官赖”产生的根源很复杂,但仔细梳理,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绩导向出现了问题,盲目建设造成摊子铺得过大,入不敷出只能举债以对。 二是对债务管理失控。尽管地方债清理多轮,也进行了债务锁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严格的管理,结果是越清理越膨胀,地方债务总量不断创新高。 三是对权力约束机制失灵,既没有有效控制住举债行为,也没有对官赖责任给予追究,以至于出现了“政府吃垮饭店”的极端案例。四是官员调整频繁,一个将军一个令,致使政策朝令夕改、计划出尔反尔,有的是拍脑袋决策,乱作担保,开空头支票,以至于新任领导抱定“新官不理旧账”而拒不还债,失信于民。
官赖的产生尽管背景各一,情况不一,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一是严重折损政府公信,更破坏整个社会的诚信根基。政治学理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塔西佗陷阱”,意思是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一次政务失信比多次社会失信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社会失信不过弄脏了水流,而政务失信则把水源污染了”。 二是影响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击投资人信心。有的地方一方面大喊招商亲商,另一方面,客商一旦入驻,就会变招商为招伤,千方百计拔毛揩油,损害投资商利益。三是追责不力凸显追责机制不健全,法治建设迟滞乏力。 四是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决算超预算的高弹性,以及多口径的糊涂账、不透明的过度负债账、虚高的资产评估等,背后的融资操作手法破坏了有一定保护功能的市场规则,透支了政府融资能力。
古人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一个社会的基石,失信则在无形中侵蚀着社会资本。细究“官赖”的前世今生,人们发现,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官赖”出现绝非偶然,“官赖”产生的根源极其复杂,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惩治。一是要从举债机制上就要建立规范,什么样的债能借,拿什么还,什么时候还,怎样还,如果不还如何处置和追责,必须明确。 二是要对已有的官债,要提高执行力度,完善偿债机制。对拒不执行的,必须上升到政纪和法纪的高度来处置。 三是要建构一个正确、科学的政绩观,不随便举债,不搞政绩工程,对官员的评价要以诚信为重要考评要素,从根子上断掉其耍流氓的特权。浙江温州建立了涉特殊主体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了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识别、失信联合惩戒等。如市委组织部在任职选调、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对考察人员进行执行情况审查,若有失信行为,将被“一票否决”;在对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若有失信行为,同样“一票否决”。 四是要提高执法力度,对政府举债程序严格规范、对盲目举债严厉追责,并强化法律的独立性和刚性,不能出现法律白条的现象。
失信于民,就是失信于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正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所强调的,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从这个角度来讲,加大执法力度惩治“官赖”十分急迫。只有从源头出发、从制度入手,才能让党和政府的行为更规范,让领导干部更为廉洁诚信,让政务诚信真正成为社会信用的风向标。
责任编辑:wh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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