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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若干思考

2016-11-18 15:26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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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文卓 陈兴淼近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纠纷大量增加,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全面了解赔

张文卓 陈兴淼

近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纠纷大量增加,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全面了解赔偿案件的现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根据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2013~2016年的司法统计数据,并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作出浅显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近四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度(截至10月份)我院该类案件收案分别为273件、363件、84件和421件,分别占同期民一庭收案总数的64%74%75%77%

2013~2016年泌阳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表:

年度

2013

2014

2015

2016

 (截止10月份)

收案(件)

273

363

384

421

结案(件)

152

287

319

374

调解(件)

42

94

84

83

撤诉(件)

24

24

29

87

判决(件)

86

165

204

202

标的额(万元)

314.64

1004.5

1467.4

1907.4

从上述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来看,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增大。近四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分别为273件、363件、384件和421件,案件有增无减。

(二)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2013年我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总标的额为314.64万元,平均每件2.07万元;2014年为1004.5万元,平均每件3.5万元;2015年为1467.4万元,平均每件4.67万元;2016年为1907.4万元,平均每件5.1万元。

(三)以判决为主,案件调解撤诉率低。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果认可度低,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定标准计算而成。此外部分委托代理人有调解额度的限制,有的委托代理人不顾事实和法律,明显压低调解赔偿金额;有的委托代理人甚至拒绝调解;有的案件被告人数众多,部分被告人不能到庭,导致调解没有基础。

二、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问题

(一)诉讼主体复杂、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目前机动车管理方面尚不够严格、规范。不够规范的管理致使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涉及多人。例如,登记的车主、实际的车主、借用人、承租人等。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被告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客观上造成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困难。

(二)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议。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现象。

(三)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涉及多人,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化解纠纷时首先就要正确确定赔偿责任主体,进而才能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雇佣等关系以及多次买卖行为,经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四)财产保全难度大,申请保全不及时。交警扣车的依据是鉴定、检验,并且在检验、鉴定后五日内要发还当事人。而肇事车辆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往往是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来源。一方面肇事方向交警要求要放行车辆,而另一方面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全措施,而且一旦交警向被告方发还了车辆,法院再采取保全措施将非常困难。若当事人在交警未认定时即申请保全,这与交警的调解冲突。而法院在保全车辆时,采取的扣押措施也面临不少难题。还有些受害人及家属不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行路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根本上减少道损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立法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对当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一方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赔偿限额、受害人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责任追偿、赔偿数额不统一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建立有效协作机制,积极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要建立公安、司法、保险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开通庭长热线,与交警部门共同提醒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在起诉后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目前各级政府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使用条件较为严苛。建议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对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予以司法救济。(作者单位: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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