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综合新闻

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2016-11-16 08:1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yjh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而且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作了从严规定。

 

2012年规定作大幅修改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昨天公布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对2012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明确要求。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于201711日起施行。

 

表现优异才能获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作了从严规定。从实体上解决“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如司法解释中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倡导扩大假释的适用

 

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夏道虎表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本次司法解释即是要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对这类罪犯,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前提下,可适当从宽掌握更多适用假释。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yjh

(原标题:新华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