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现实执行中的难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张文卓 陈兴淼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
□ 张文卓 陈兴淼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引起的判决不公,导致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难题,司法鉴定改革也举步维艰。
一、司法鉴定现实执行中的难题
1.司法鉴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困难,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是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极为头疼的“难题”,尤其是从
2.当事人第一次鉴定过程中滥用权力,重新鉴定增多,鉴定工作难以开展。
在诉讼中,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往往站在自己的诉讼立场上看待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当事人一般都会要求重新鉴定。虽然法律对于重新鉴定给出了明确限制,但实际中,业务庭为了降低矛盾,对于重新鉴定,只要当事人提出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就会准许其要求,完全不考虑其重新鉴定是否合理。作为鉴定执行部门,考虑到工作的配合性,也是全部接收。以伤残鉴定为例,150起鉴定,将近有35件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究其原因,大部分是当事人滥用权利。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一次鉴定选取,保险公司未在场。但是,当鉴定结果出来了,业务庭开庭的时候,他们觉得这个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提出重新鉴定。承办人为了案件的解决,矛盾的化解,允许保险公司请求。但对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他们觉得是你自己放弃的权利,现在却毫无理由的要求重新鉴定。至此,鉴定陷入两难的境地,进而导致案件难以进行审理。
3.新型鉴定种类增多,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无法与之匹配。
从笔者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中,最难办的两类新型案件是农村房屋质量鉴定案件和工程造价案件,尤以前类案件最为棘手。目前在我省甚至全国还没有一个专业的关于农村房屋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甚至连专业的农村房屋质量鉴定专业人员也没有。
4.司法精神病鉴定寸步难行。
司法精神病鉴定一般要求精神病成因鉴定,其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很多项,其中之一就是被鉴定人精神情况调查表需承办人签字。这一项表格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前后的表现。如果承办人签字确认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前后的表现不一致,就说明被鉴定人很大程度上存在由于案件而引起的精神病。但承办人并不与案件发生前的被鉴定人接触,所以承办人是极不愿意签字。缺少承办人签字的情况调查表,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是不会接收案件进行鉴定。
二、针对司法鉴定现实执行中难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几个难题,笔者特提出以下对策。
1.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保证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齐全。
针对提供材料难这个难题,就需要承办人和主管鉴定工作的人员相互配合,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案件中掌握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就要承担鉴定不被接受或者做不出的风险,继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需要承办人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应当提供材料的义务以及不能提供的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鉴定材料。
2.加大宣传教育,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杜绝所谓的“为和谐而妥协”,降低重新鉴定申请数量。
既然法律对重新鉴定规定了严格的申请条件,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立案庭负责鉴定案件的材料收集,技术室负责案件接收时材料的检查以及配合立案庭收集材料,严把程序关。
3.加大对新型鉴定案件人才的培养,尽快制定统一的新型案件鉴定标准。
因此,农村房屋质量鉴定的解决最关键的是人才的培养。只有国家加大对这一块的投入,尽力培养这两个方面的人才,法院所面临的这种难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是当前最为主要的任务。
4.提高承办人责任,严把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关。
解决司法精神病鉴定难问题,既需要鉴定人尽可能开展独立、全面的调查、走访工作,更需要承办人担负起自己本身的责任,全面的调查,积极实地走访,只有二者结合,才能解决鉴定需要的材料难问题。172
(作者单位:泌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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