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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10-21 08:2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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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辑同志:半年前,我父亲因在工作期间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留下我和6岁的妹妹(母亲早年病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我父亲构成工伤。鉴于我父亲生前所在的公司并没有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父亲因在工作期间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留下我和6岁的妹妹(母亲早年病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我父亲构成工伤。鉴于我父亲生前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只同意对我作出赔偿,至于妹妹则因为我父亲生前没有对任何同事提过有此一个女儿,故对妹妹是否属于父亲的女儿持有怀疑。现在只有利用父亲遗留的毛发,对妹妹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后,才能确定是否赔偿,否则免谈。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西平县读者:石姜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无权要求你们进行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也指出:“针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即亲子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且必须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而公司与你父亲之间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且其目的在于企图取消你妹妹的相关工伤待遇。退一步说,即使你妹妹并非你父亲亲生,也因你父亲已经实际抚养,彼此已形成了养父与养女关系,而养父母子女关系之间,同样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另外,你父亲没有对同事提过有此一女不能作为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身份关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适用自认,更何况你父亲只是未提到过女儿,根本没有否认过。       (律师:颜东岳)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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