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
摘要: 驻马店市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如期实现创建目标,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驻马店市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如期实现创建目标,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的各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力,违反创卫相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卫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 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2.约谈;
3.诫勉谈话;
4.经济处罚;
5.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 各专业组、各责任单位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创卫职责分工等工作排出时间节点,实行督导问责制度。第一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第二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第三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给予停职检查。
第六条 对不组织参加创卫义务劳动和对分包片区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创卫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能按期解决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区创卫工作指挥部督导组下发督查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重点进行督办;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视为行政不作为,给予停职检查。
第七条 在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检查验收时,凡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除该项20%以上分值的,实施以下问责:
(一)对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区直单位、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因区直单位失职渎职、转嫁责任等造成街道不能完成任务的,对区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 凡是在督导中发现以下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经济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每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
1、机关单位、小区、家属楼院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的,发现一处未封堵垃圾楼道或敞口垃圾池的;
2、建成区内发现一个敞口垃圾池的;
3、发现一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
4、发现一处体积大于5立方米违规占道堆放建筑物料的;
5、每
6、每
7、主次干道两侧和繁华地段每
8、发现一个临街修理行、洗车行或其它特殊行业占道经营的;
9、发现一处流动餐饮摊点或露天烧烤的;
10、发现一个不符合创卫要求建筑工地的;
11、建成区发现一处废品收购站或畜禽养殖点的。
(二)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每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
1、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无“创卫”公益广告的;
2、机关单位、居民楼院、公共场所、商场超市等无健康教育宣传专栏或不按期更换、无禁烟标示的;
3、不按要求建立健康教育档案的;
4、爱国卫生组织不健全,无办公场所的。
(三)“五小”门店。发现以下情形的,每次每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
小餐饮食品店、小浴池、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等经营条件不符合创卫标准的。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
1、无除“四害”领导小组的;
2、“四害”滋生地清除不合格,造成密度超标的。
(五)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内发现一处未设立独立区域销售活禽或未设立专间现场宰杀活禽活鱼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发现一座集贸市场建设管理不达标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00元。
(六)公厕。
建成区内发现一座旱厕或收费公厕,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5000元。
垃圾转运。
在垃圾中转站内发现一辆达不到创卫标准要求垃圾运送车的,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100元。
第九条 对区创卫指挥部交办问题落实不到位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以及省级专家暗访和技术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每处每次处罚辖区街道和责任单位各5000元。
第十条 凡需要实施问责的,区创卫指挥部督导组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驿城区辖区内的中央、省、市直单位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yjh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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