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
摘要: 驿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驿城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努力改善市场经营和消费环境,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驿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驿城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努力改善市场经营和消费环境,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形象,全面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驻马店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现有农贸市场实际分布及周边环境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成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整治专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勇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张剑飞、区政府副区长李贺玲、区委群工部部长易万宝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委群工部、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分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各相关派出所所长为成员。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对象
全区现有的10个农贸市场(大华市场、华康市场、悦泉市场、众信市场、天龙市场、张西市场、西刘庄市场、光明市场、宏源市场、昝庄市场)及周边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规范》的要求,根据创卫标准确定的市场布局,全区现有的10个农贸市场需要升级改造、规范管理。作为迎检对象,所有农贸市场(除悦泉市场、华康市场外)必须在201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
三、责任分工
(一)区委政法委
协调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专项行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二)区委群工部
负责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信访问题。
(三)区工商分局
1、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负责全区各类农贸市场的调查摸底、统一整合工作,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及标准,起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相关文件;
2、收集相关部门落实升级改造措施和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升级改造的具体工作方案;
3、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升级改造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街道办事处
1、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与规范管理标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2、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信访稳定和各种矛盾、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3、协助区综合执法局和辖区派出所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进行治理。
(五)区商务局
负责指导市场主办方落实《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区卫计委
1、负责指导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负责指导制定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除“四害”工作以及健康教育等制度,督促食品经营人员按规定接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上岗;
3、落实督促农贸市场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内容更新。
(七)区食药监局
1、负责督导落实业主和食品经营户、餐饮经营户,经营的设施按要求达标,落实前厅后灶、消毒设施、“三防设施”、健康证等制度;
2、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餐饮户的管理;
3、负责农产品质量检验及检测并及时公布结果;
4、负责生鲜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手续的核查;
5、组织查处市场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质监分局
1、负责对农贸市场内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2、定期强制检验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
(九)区消防大队
1、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设施的设置达标;
2、指导市场开办者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和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十)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辖区各公安派出所
负责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对市场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4日—4月15日)
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营者提高依法经营意识,理解并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6日—8月20日)
各职能部门对照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对所管辖区域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整改。驿城工商分局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通过现场会、观摩会等多种形式对升级改造或新建市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街道办事处在升级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把建设质量、标准关,确保质量和进度统一,防止出现降低标准和二次改造等现象,确保市场升级改造如期完工。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6年8月20日以后)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完成后,今后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纳入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大格局,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长期保持农贸市场按标准规范运行。
五、保障机制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卫生环境整治是提升城市形象、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办事处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齐动员,切实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员、责任及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际,抓紧确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目标任务,严格标准、严格要求,列出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矛盾点多、问题复杂,且时间紧、任务重。牵头单位要多谋善断,积极主动,敢于担当,充分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全力攻坚,推动整个工作顺利完成。配合单位要主动加强和牵头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三)强化督导,严格问责。区“六创”办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对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附件:
1、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与规范管理标准
2、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名录
附件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与规范管理标 准
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标准
为建立我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市场和谐氛围,保障食品安全,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标准。
1、农贸市场选址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3、农贸市场周边
4、新建农贸市场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5、农贸市场应根据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小于
6、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7、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8、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面积应不低于市场商业用房的20%。
9、市场内水产品类交易区应与其它食品加工、经营区实行物理隔离,间距不小于
10、活禽交易区应单独设置,与其它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
11、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水源,
12、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
13、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分处理。
14、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15、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16、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17、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
18、市场内摊档柜台摆放整齐划一,台面用不锈钢或瓷砖制作,柜台高度一般不高于80公分,柜台结合部应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位置,内墙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19、市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保持地面干燥整洁,无乱挂乱贴及乱堆垃圾现象。
20、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21、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22、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的规定。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23、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24、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25、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 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 1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26、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27、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28、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29、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30、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它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31、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
32、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
33、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
34、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35、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
36、2000㎡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
37、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38、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直接进货。
39、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0、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1、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42、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43、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44、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45、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47、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48、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49、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50、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51、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52、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53、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54、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55、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56、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57、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58、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
59、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60、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6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6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63、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64、生运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65、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6、直接入口的酱脑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67、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子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68、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69、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70、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71、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73、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74、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
75、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76、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77、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78、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79、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0、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8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8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8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84、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85、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6、市场内应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管线采用暗敷或桥架,所有线路必须穿管敷设,水产区域应使用防水插座。
87、市场内应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厕(周边
88、市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89、清真食品专柜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0、市场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等。
91、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称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92、市场须设置不小于
93、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卡。
94、市场应设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宣传栏、公示栏、投诉箱并公布投诉电话。
95、市场开办者应定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者进行曝光,情节严重者可以清除出场。
注:本标准系参照国家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2009年12月16日颁布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并结合我市农贸市场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进行综合制定的。为便于操作和落实,对部分内容、提法要求相近的条款进行了归纳和整合。
附件2
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名录
按照创卫标准和《驻马店市市场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场布局,根据我区现有10个农贸市场分布区域、具体位置、周边环境等现实状况,升级改造市场10个。具体市场名单如下:
1、大华市场
2、华康市场
3、悦泉市场
4、众信市场
5、天龙市场
6、张西市场
7、西刘庄市场
8、大光明市场
9、宏源市场
10、昝庄市场
责任编辑:yjh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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