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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丈夫重男轻女 妻子愤然起诉离婚

2016-08-09 16:1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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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因丈夫重男轻女 妻子愤然起诉离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夫妻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却有一家人因妻子连生三个女儿,不明事理的丈夫动辄将

只因丈夫重男轻女 妻子愤然起诉离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夫妻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却有一家人因妻子连生三个女儿,不明事理的丈夫动辄将不生育儿子的过错怪在妻子头上与妻子吵架生气,妻子愤然一纸诉状将丈夫起诉到法庭,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不准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离婚。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1223登记结婚,20081115婚生长女刘某甲,2010216婚生次女刘某乙,201554婚生三女刘某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随着三个女儿的相继出生,被告经常埋怨原告,并将未生育儿子的过错怪在原告身上,原、被告为此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实在不能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长女、次女,被告抚养婚生三女,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现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是有很多毛病,但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一定会改正身上的毛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原、被告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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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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