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消防支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有新规
摘要: 日前,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深入辖区社会单位检查出租房屋夏季消防安全。 记者 邱学忠 摄本报讯 (记者 邱学忠)近日,记者从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
日前,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深入辖区社会单位检查出租房屋夏季消防安全。 记者 邱学忠 摄
本报讯 (记者 邱学忠)近日,记者从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又有新规定。
规定指出,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依法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2.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对于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3.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1.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2.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不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4.不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5.不卧床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应当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教育儿童不玩火。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3.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4.对占用、堵塞、封闭、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5.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2.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3.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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