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促进“确有悔改表现”制度证明常态化
摘要:7月20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李某减刑一案。本次庭审由驻马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担任审判长,并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成员,在审判庭(狱外)公开进行审理并通过互联网对庭审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并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去年7月28日,在驻马店中院开审的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隔一年,该院再次深化该项证明制度,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驻马店中院院长亲自开庭促进“确有悔改表现”制度证明常态化
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
驻马店网讯(本网法制部 梁博涵 周由)7月20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李某减刑一案。本次庭审由驻马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担任审判长,并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成员,在审判庭(狱外)公开进行审理并通过互联网对庭审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并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去年7月28日,在驻马店中院开审的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隔一年,该院再次深化该项证明制度,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实质化审查确保阳光减刑
罪犯李某为借到牛某的10万元现金而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交给牛某作担保。该车装有汽车手机定位系统,牛某每次使用该车时李某均能受到该车的定位信息。李某与孙某、刘某预谋后分工配合盗出该车,并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2万元。后李某投案自首并和孙某、刘某一起与受害人牛某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本案中,豫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何证明李某“确有悔改表现”是本案庭审的重点,法庭组织检察机关、罪犯李某对豫南监狱出示的罪犯李某的悔过书、证人证言、个人产值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成绩单、日常消费记录、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李某同监区的两名罪犯也对李某热心助人的悔改表现作出证明,通过对李某在监狱的一贯改造现象进行实质化审查,确定其服刑悔改成果。经过法庭调查,最终法庭依法裁定减去罪犯李某剩余刑期。
“我很庆幸我是真的悔改,如果我在监狱里有一点对抗改造的表现,今天恐怕我还是不能自由”,庭审结束后,年仅25岁的李某哽咽地说到。
一位人大代表旁听此案后很是感慨,“这次庭审既体现了减刑的严肃性,也堵塞了罪犯及其亲属通过人情、金钱买通执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的漏洞,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让老百姓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院长开庭促进“确有悔改表现”制度证明常态化
“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的一个法定条件,对其严格认真审查,关系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正,关系到刑罚执行价值制度的实现。 “本次庭审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一个缩影,”谈及此次庭审的意义,驻马店中院审监庭庭长侯志安说,驻马店中院院长张社军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深化“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重点在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实质化,要克服以前的形式化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审查要全面细致,把关要认真严格。院长开庭审理减刑案,目的是促进“确有悔改表现” 证明制度常态化。
监督此次庭审的驻马店市检察院驻豫南监狱检察员李付祥说,“与之前相比,此次开庭严格证据采信标准,改变以往把罪犯的考核积分和获得的表扬奖励作为确有悔改表现主要依据的习惯做法,高度重视罪犯在监狱的一贯改造表现,注重主观悔罪与客观改造事实构成方向一致的证据链,减刑裁定书体现了庭审透明和说理充分的特点,让人心服口服。”
据了解,自2015年7月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以来,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对“三类罪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均进行实质化审理,逐步加大该证明制度的适用范围,效果显著。据统计,近一年来,共开庭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0余件,以此方式审结的案件无一件被法律监督机关、服刑罪犯、群众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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