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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入选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16-07-19 08:3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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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法院审判的一案例入选 □晚报记者 杨 丽 通讯员 刘耀强 本报讯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我市法院审判的一案例入选

 

□晚报记者       通讯员   刘耀强

 

本报讯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由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入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案例的公开发布,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为依法规范矿业权流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市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能入选全国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做到严格事实认定和准确适用法律,也是对我市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审理工作的肯定。

2014115,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团山公司将其采矿权作价360万元转让给陈付全,并积极配合陈付全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同签订后,陈付全依约付清了全部款项。2014215,团山公司委托陈付全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并于2014721办理完毕。随后,团山公司拒绝配合陈付全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批准、登记手续。陈付全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采矿权转让协议有效,由团山公司配合陈付全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采矿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由陈付全办理采矿权转让相关手续。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付全与团山公司均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评价为,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批,是国家规范矿业权有序流转,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矿业权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应确认转让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报批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在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报批义务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对人的请求,也可以判决由相对人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允许相对人自行办理报批手续既符合诚实信用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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