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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用“钱”来担保 感情不和终离婚

2016-07-14 09:1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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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用“钱”来担保 感情不和终离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婚姻关系的维持竟然用金钱来担保,让人听起来未免觉得荒唐。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

婚姻用“钱”来担保 感情不和终离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婚姻关系的维持竟然用金钱来担保,让人听起来未免觉得荒唐。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金钱担保的婚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离婚,用作担保的8000元现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住新蔡县的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典礼同居,并于2009216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张某与刘某婚后感情一般。张某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经中间人调解,由刘某拿出8000元现金交给该中间人保管,一是用来显示刘某要求和好的诚意,二是用来维持婚姻关系,至此张某与刘某和好如初,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但和好没几个月,因张某与刘某一直未生育子女,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201456,张某与刘某再一次因家庭琐事大打出手,生气后张某回其娘家居住,刘某也一直没有接张某回来,二人一直分居至今。为此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用作担保的8000元现金。法庭审理中,被告认为原、被告生活不到一块了,同意与原告离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差,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已分居满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间人保管的8000元现金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8000元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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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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