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外资私募机构登记政策
摘要: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刚刚结束,针对其中涉及的外资机构从事境内私募管理业务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昨天明确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刚刚结束,针对其中涉及的外资机构从事境内私募管理业务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昨天明确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首次明确表示,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经证监会同意,中国基金业协会昨天下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显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首先,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次,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证监会强调,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解读
将提升我国私募国际竞争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表示,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也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
此外,允许外资从事境内私募管理业务,还可以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也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行业管理水平。 (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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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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