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隐瞒病史被拒赔
摘要:原标题:投保人隐瞒病史被拒赔 案例:2013年11月,张某投保了国华人寿的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国华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各一份。2015年7月,张某被
案例:2013年11月,张某投保了国华人寿的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国华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各一份。2015年7月,张某被诊断为“左甲状腺”多灶性乳头状微癌,报案申请理赔。在理赔过程中,国华人寿发现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故不予理赔。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华人寿全额支付保险金18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2016年5月31日,法院认定:由于原告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患甲状腺疾病的事实,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长期以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一直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法官判案常会重感性轻理性,重结果轻过程,如此尴尬的诉讼地位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案件胜诉率很低。但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险行业的大力支持,不断颁布、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鼓励保险行业的发展,促成了最近几年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社会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也大为改观。
保险企业在社会保障机制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具体到每一个保险理赔案件而言,承办法官也越来越肯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对保险公司的正当、合法利益给予充分保护,法官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回执等也常认定为对保险人有利的证据,一改过去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不利局面,此种环境下,保险公司“一诉即败、一败就赔”的现象得到改善,更趋于依法判定。
事实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专家表示,本次保险理赔案的胜诉为行业开辟了好的先例,为业内其他同行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亦使投保人隐瞒病史骗取保险金成为过去,使人寿保险公司因“带病投保、恶意理赔、侵害其他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得以遏制,杜绝了不良客户采取“不如实告知”骗取保险利益的行为,本案例的胜诉是维护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形象的典型案例。
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人民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