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十四)
摘要:95.分项给付限额。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96.保险金最长给付期。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
95.分项给付限额。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6.保险金最长给付期。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
97.免赔期。免赔期即免除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98.免赔天数。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99.等待期/观察期。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100.生存期。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一段时间。
101.保险单/保单。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2.不定额保险。财产保险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
103.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104.孤儿保单。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在离开公司之前所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
105.小保单。不载明保险条款、并声明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的简化的保险单。
106.保险标志。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107.批单。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保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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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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