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恢57号 魏得民 412821196506102030 鲍乐 412801198006160852
摘要:执行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得民 男,1965年6月10日,确山县刘店镇刘庄,身份证号:412821196506102030;鲍乐,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
执行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魏得民 男,1965年6月10日,确山县刘店镇刘庄,身份证号:412821196506102030;鲍乐,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西园街前王庄。身份证号:412801198006160852。
执行内容: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7)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得民、鲍乐偿还原告陈新义、曹小莲各项经济损失11.75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新义、曹小莲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魏得民、鲍乐既不履行并拒不申报财产,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6-2160036)
责任编辑:lk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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